三千预算 性能颜值我全要 这四款中端机完美平衡之选杠杆炒股怎么算
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页 共 147 页 【重要提示】 《关于准予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1639 号)进行募集。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 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 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可能出 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 托凭证)、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 殊市场条件下,如临近开放期或开放期内遇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 第 2 页 共 147 页 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 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本基金以投资 创业板股票为主要投资策略,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基金如 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次级债等)、货 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亦可在封闭期内通过战略配售的方式进行股票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 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含存托凭证),会因创业板发行、上市 等业务规则与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的相应规则不同而存在特有风险,包括创业板上市公司 相比主板上市公司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创业板市场临时报告仅要求在证监会指定 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设计更为严格,可能导致创业板上市公司 退市情况更多,退市速度更快等。本基金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标 的和规模进行动态调整。 第 3 页 共 147 页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以资产信用为支持,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 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 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 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可能面临 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 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股票战略配售,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战略配售股票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 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本基金采用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的部分,通常有一定限售 期,因此,本基金部分股票投资面临限售期内标的无法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两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第 4 页 共 147 页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登记机构完成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确 认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相关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 2024 年 8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 5 页 共 147 页 第 6 页 共 147 页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7 页 共 147 页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更新 料概要》及其更新 售公告》 公告书》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8 页 共 147 页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改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第 9 页 共 147 页 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公司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两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包 括该日)至两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两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 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第 10 页 共 147 页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 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 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 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第 11 页 共 147 页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人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第 12 页 共 147 页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 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 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13 页 共 147 页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王济帆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第 14 页 共 147 页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 年 7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9 日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 2023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德林先生,现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在职博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中国区金融机构主管,招商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战略客户部总经 理兼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 年至 2024 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 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自 2024 年 7 月 5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立女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从业资格,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 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财务部资金主管、中外运长航财务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招 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智君先生,高级经济师。1993 年 7 月至 2000 年 2 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会 计、信贷员、人事教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0 年 2 月至 2008 年 5 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副处长、处长。2008 年 5 月至 2013 年 1 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22 年 2 月历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委 书记。2022 年 2 月至今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总经理级干部、 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 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2011 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 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第 15 页 共 147 页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 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 年卸任。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邹月娴女士,香港大学博士,新加坡归国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鹏城实验室兼职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语音对话与听觉专委 会委员,中国自动化学会模式识别与机器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工智能学会常务副 理事长兼秘书长;荣获深圳市地方级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曾获中国 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一等奖;在国际顶级期刊和旗舰会 议发表高水平论文 300 多篇,入选全球前 2%顶尖科学家榜单。 陆海天先生,法学博士。现任香港理工大学内地发展处总监、可持续技术基金会会计及 金融学教授。历任香港理工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及金融学院副院长、纽约大学斯特恩商 学院客座研究教授。香港理工大学终身教授。 张博辉先生,2008 年 8 月参加工作,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 生学历,博士学位。2008 年至 2018 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工作,历任金融系讲师、 副教授、国际金融中心副主任、教授。2017 年至今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工作,历任深 圳高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经管学院执行副院长,现任经管学院执行院长、校长讲座教授、 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与社会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胡艳君女士,经济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系,取得学士学位;后取得中 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历任招商 局集团财务部总监,曾就职国家财政部。 蒋伟先生,硕士。2011 年 3 月至 2017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就职于香港长 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 年 7 月至 2024 年 7 月历任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资产经营六部副高级经理、一级业务主管。2024 年 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高级经理。 李兴春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2007.07--2023.07 先后在天 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科员、副科长、科长、项目投资经理、综合业务经理等岗位(期 第 16 页 共 147 页 间 2021.07--2022.07 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投资部挂职干部);2023.07--今,任天津港 (集团)有限公司投发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 年至 1989 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 年至 2000 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 年至 2003 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 2014 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 年至 2015 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1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2022 年 3 月 16 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 年 8 月 15 日起任董事总 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 年 4 月 2 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 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严斌先生,硕士。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质增效办主任。自 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何京京先生,硕士研究生,2004 年 8 月至 2006 年 3 月在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作,任会计、审计。2006 年 3 月 20 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运作部基金清 算会计。2013 年 7 月 1 日起任基金运作部高级清算会计。2014 年 10 月 20 日起任基金运作 部 TA 资金清算组主管。2015 年 11 月 30 日起任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兼 TA 资金清算组主管。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 年至 2023 年先后在中 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第 17 页 共 147 页 主管 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和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郭晓林先生,硕士。2012 年从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资深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资深 研究员兼投资经理、博时汇悦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2 月 20 日-2023 年 8 月 22 日)、博时凤凰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4 月 6 日-2023 年 12 月 11 日)、博时新能 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6 月 2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的基金经理。现任权 益投资四部投资总监助理兼博时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7 月 20 日—至今)、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9 月 3 日—至今)、博时 新能源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8 月 24 日—至今)、博时移动互联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1 年 9 月 29 日—至今)、博时专精特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12 月 6 日—至今)、博时优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8 月 2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肖瑞瑾(2020 年 9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14 日)。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于善辉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 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第 18 页 共 147 页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 况除外; 益;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第 19 页 共 147 页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承担责任;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第 20 页 共 147 页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第 21 页 共 147 页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第 22 页 共 147 页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 23 页 共 147 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1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46 只,QDII 基金 6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 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第 24 页 共 147 页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 25 页 共 147 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C 座 3 层 301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理人网站公告。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 26 页 共 147 页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联系人: 高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联系人: 王晓琳 电话: 010-899373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郑杨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凯 联系人: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第 27 页 共 147 页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9)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1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 1 再转 8)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1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第 28 页 共 147 页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12)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 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 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联系人: 崔丹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1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吴卫国 联系人: 黄欣文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1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第 29 页 共 147 页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1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howbuy.com (1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1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第 30 页 共 147 页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2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2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2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23)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鑫理财)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 278 号中海中心 法定代表人: 邓晖 联系人: 丛瑞丰 电话: 15069421014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305 网址: www.huayuanstock.com 第 31 页 共 147 页 (2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728 网址: www.hcjijin.com (2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亚超 联系人: 刘晖 电话: 021-60206991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2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2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第 32 页 共 147 页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2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30)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4 层、5 层 (邮寄填写 4 层) 法定代表人: 吴志坚 联系人: 焦金岩 电话: 010-63156530 传真: 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3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4 层 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3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第 33 页 共 147 页 法定代表人: 李楠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33)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刘弘义 电话: 15608193006 传真: +86 21 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609700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3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梁美娜 电话: 021-80365243 传真: 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35)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99 号 3 幢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99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张苏怡 电话: 025-52278981 传真: 025-522789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1288 网址: www.ftol.com.cn (3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健 联系人: 钟伟镇 第 34 页 共 147 页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4008888666 网址: https://www.gtja.com (3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陈海静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3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7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联系人: 于智勇 电话: 0755-81981259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3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电话: 0755-83081954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4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第 35 页 共 147 页 网址: http://www.gf.com.cn/ (4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杜杰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4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晟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 http:// www.chinastock.com.cn/ (4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4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999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第 36 页 共 147 页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4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才玖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47)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2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4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法定代表人: 王达 联系人: 丁思 电话: 020-8398833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2 网址: http://www.wlzq.cn (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伟 电话: 0755-226608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第 37 页 共 147 页 (5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5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5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s://www.dwzq.com.cn (5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5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第 38 页 共 147 页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联系人: 郭杏燕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5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5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5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魏熠珲 电话: 021-53686278 传真: 021-53686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5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第 39 页 共 147 页 传真: 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5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6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6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孙懿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62)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第 40 页 共 147 页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6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http://www.guodu.com (6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65)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20328531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6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8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6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 第 41 页 共 147 页 厦 法定代表人: 周军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0 网址: https://www.gszq.com/ (6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赵静静 电话: 010-58124967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6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联系人: 梁丽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7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2309 法定代表人: 王洪 联系人: 张峰源 电话: 021-203157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7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第 42 页 共 147 页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http:// www.jyzq.cn (7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7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张吉安 电话: 029-87211668 传真: 029-87406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7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联系人: 周鑫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400689888 网址: http:// www.hlzq.com/ (75)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 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海洲 联系人: 赵晓棋 电话: 0755-23375447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第 43 页 共 147 页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7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 666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54967656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7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 润大厦 L4601-46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7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永湖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7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第 44 页 共 147 页 (80)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1、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1、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8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王金娇 电话: 0451-87765732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8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83)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84)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第 45 页 共 147 页 法定代表人: 李鹏 联系人: 布前 电话: 010-68080680 传真: 0592-2079228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8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http://www.ajzq.com (86)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8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张蕊 电话: 029-88365809 传真: 86-29-88365835 客户服务电话: 95325 /400-860-8866 网址: http://www.kysec.cn/ (8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科 第 46 页 共 147 页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 话:0755-25946013 传 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严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第 47 页 共 147 页 联系人: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 陈轶杰 第 48 页 共 147 页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7 月 31 日证监许可[2020]163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期间,基金份额共募集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20 年 9 月 3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登记机构完成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确 认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相关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49 页 共 147 页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 上市交易。 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257 号 二、上市交易日期: 三、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 易。 四、基金简称: 博时创业板两年定开混合 五、基金场内简称: 创业博时 六、交易代码: 七、本次交易份额: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50 页 共 147 页 九、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 十、本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 第 51 页 共 147 页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 资除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 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 20 个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第 52 页 共 147 页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 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回; 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场外申购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第 53 页 共 147 页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或其整数倍(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每个场外交易账户最低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为 1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场外销 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第 54 页 共 147 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 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 1:本基金份额的场内/场外申购费率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场外赎回费率见下表: 第 55 页 共 147 页 表 2: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60 日 0.0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等于或长 于 30 日、少于 6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60,517.30 份 即: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投资 10 万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可得到 60,517.30 份基金份额。 第 56 页 共 147 页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申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 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5: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60,517.30 份 即: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份额按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 申购所得份额为 60,517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 额为: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60,517.30 份=60,517 份(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退款金额=0.30×1.6280=0.4884 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第 57 页 共 147 页 例 6: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0 万份,持有时间两年以上,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5280=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0=152,800.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0 万份,持有时间两年以上,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52,800.00 元。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 58 页 共 147 页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申购, 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的申购) : 基金资产净值。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 59 页 共 147 页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同时或分别在场内和场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且不存在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第(1)项办理,亦可在对符合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全部接受和确认并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 第 60 页 共 147 页 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基础上,可对其余赎回申请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措施。即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 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 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开放期内,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上述情况下,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剩余部分赎回申请以及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上述第(1) 、 (2)项规则办理。对于上述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未作明 确选择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办理完毕,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 放期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赎回申请,开放期外延期办理的 期限最长不可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外延期办理期间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延期的赎回申请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延长期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尚未办理完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上述第(1)项规则办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 61 页 共 147 页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第 62 页 共 147 页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 程序后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 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 63 页 共 147 页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次级债等)、货币市 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亦可在 封闭期内通过战略配售的方式进行股票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 次开放期开始前两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第 64 页 共 147 页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投资于创 业板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 产的 0%-5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两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以创业板相关股票投资策略和固定收益投资策略为主,并辅以战略 配售股票投资策略等。创业板实施注册制改革以后的定位是: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 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本基金通过跟踪考量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 率、利率水平与走势、外汇占款等)及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各项政策,判断经济周 期当前所处的位置及未来发展方向,并通过监测重要行业的产能利用与经济景气轮动研究, 调整股票资产和固定收益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持续跟踪中国科技创新政策和产业路径,结合创业板产业分析比较、上市公 司战略规划及国际竞争力分析等方法,从产业竞争和上下游多角度挖掘创业创新范畴的投资 主题及相关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板公司股票),精选具有估值优势的个股,作为重点进 行投资。股票投资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 (1)定性分析 第 65 页 共 147 页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识别出全部或部分具备以下特征的创业创新上市公 司: A.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为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者是限制国内相关产业发展、亟需补齐短 板的紧缺产业; B.上市公司在行业中掌握核心技术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 竞争力; C.上市公司持续保持高强度的技术研发投入,并具备将研发成果转化为实用产品的能 力 D.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社会责任历史,从公司控制人、管理层和中层技 术人员均有完善的激励机制,企业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2)定量分析 由于创业创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 本基金将公司分为两类, 并采用相应的定量分析方法, 以识别具备潜在盈利弹性或持续成长能力的个股进行投资。 A. 初期成长阶段:上市公司具备核心技术优势和产品转化能力,但由于处于行业成长 初期,企业利润尚未体现。对这类公司,我们需要选取如下指标进行定量分析,识别相应投 资价值。 成长性指标:行业增速和潜在市场空间,产业潜在空间/公司市值比,收入增长率,息 税折旧前利润(EBITDA)增长率,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入增长率,自由现金流增长率; 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投入资本回报率、经营性活动现金净 流量、自由现金流净额、研发费用/收入比,息税折旧前利润/收入比, 估值指标:市销率(P/S),市净率(P/B)、市现率(P/CF)和总市值; B. 稳定成长阶段:上市公司的产品已经形成稳定销售,行业竞争格局开始趋于稳定, 企业利润开始逐步体现。对这类公司,我们需要选取如下指标进行定量分析,判断公司合理 价值。 成长性指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收入增长率、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入增长 率; 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入/利 润总额等; 第 66 页 共 147 页 估值指标: 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净率(P/B)、市 销率(PS)和总市值; (3)组合股票的投资吸引力评估分析 本基金紧密对组合中股票进行动态评估,使用相对价值评估方法,形成最终股票组合进 行投资。相对估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A. 纵向对比:采用专业估值模型,合理使用市盈率、市净率和市销率指标,评估并确 定创业创新公司上市前历次融资中的估值走廊,确定二级市场公司估值中枢。 B. 横向对比:运用国际化视野,合理使用上述估值指标,评估并比较创业创新公司相 对沪深市场/海外市场中类似业务公司的估值指标,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 本基金采用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股息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 EV/EBITDA、P/S、产业潜在空间/公司市值比等估值方法,选择最具投资价值的股票构建投 资组合。 (4)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分别按照初期成长/稳定成长阶段的标准划分,定期动态评估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 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持仓进行动态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 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 值、或者公司治理/企业社会责任出现重大风险时卖出证券。 (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港股通股票: A. 在港股市场上市,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在技术或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的代表性中 资企业; B. 所处行业为国家鼓励的科技行业、公司掌握核心技术优势、在我国境内有业务布局 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 C. 港股市场在行业竞争结构、估值、 AH 股折溢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 资标的。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第 67 页 共 147 页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并论证相关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机会,综合分析宏观经济环境、行业 竞争格局、公司基本面等多方面因素,结合未来市场走势判断,精选战略配售股票。我们将 区分上市公司所处的成长阶段,按照初期成长和稳定成长阶段采用不同的估值和定价策略进 行价值评估。此外由于战略配售有一定的锁定期, 因此在战略配售报价时需要考虑一定折价。 我们将通过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估值,确定战略配售参与合理报价水平,确保与战略配售锁 定期相匹配的折价率。战略配售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可对股票的投资价值做出判断, 结合市场环境及资产配置策略,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退出时机,力 争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应长于获配股票的剩余锁定期和减持期。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 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 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 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 用放大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济、提前 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 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 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 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 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第 68 页 共 147 页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基金可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和结构、本基 金的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和品类。若相关 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 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未来,随着市场的 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 投资于创业板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 为股票资产的 0%-5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 期开始前两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第 69 页 共 147 页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 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的 10%;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总市值的 20%;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第 70 页 共 147 页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的 15%; 总市值的 30%;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第 71 页 共 147 页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封闭期内,本基金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 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15)、(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第 72 页 共 147 页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综合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中债综合 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30% 创业板综合指数反映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全部股票的价格综合变动情况 以及市场总体走势,为市场提供了全面而客观的业绩衡量基准和投资参考工具。中证港股通 综合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 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 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限制,选用如上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或由于指数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 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本基金以投资创业 板股票为主要投资策略,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基金如果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第 73 页 共 147 页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 其中:股票 124,069,828.75 77.12 其中:债券 133,563.38 0.08 资产支持证券 - - 第 74 页 共 147 页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注:权益投资中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金额 25,929.24 元,净值占比 0.02%。 代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码 A 农、林、牧、渔业 6,045,100.00 3.7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3,682,341.12 64.5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075,098.23 5.65 J 金融业 3,021,158.00 1.8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75,680.00 0.4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544,522.16 0.9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4,043,899.51 77.26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日常消费品 25,929.24 0.02 合计 25,929.24 0.02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第 75 页 共 147 页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第 76 页 共 147 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 77 页 共 147 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期间 ①净值 ②净值 ③业绩比 ④业绩比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增长率 较基准收 较基准收 标准差 益率 益率标准 差 第 78 页 共 147 页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 79 页 共 147 页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同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第 80 页 共 147 页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 对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定公允价值。 第 81 页 共 147 页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值。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 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第 82 页 共 147 页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第 83 页 共 147 页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84 页 共 147 页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第 85 页 共 147 页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制);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登记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 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第 86 页 共 147 页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第 87 页 共 147 页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第 88 页 共 147 页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 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 89 页 共 147 页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 90 页 共 147 页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91 页 共 147 页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92 页 共 147 页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 93 页 共 147 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94 页 共 147 页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第 95 页 共 147 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 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五)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流通受限证券明细。 (十六)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 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七)投资创业板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本基金参与创业板的股票交易的相关 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板股票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 96 页 共 147 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业时; 第 97 页 共 147 页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认后,发生暂停估 值的情形; 第 98 页 共 147 页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资产托管费 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 第 99 页 共 147 页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基金管理人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 第 100 页 共 147 页 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101 页 共 147 页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6)杠杆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 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场 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7)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 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 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第 102 页 共 147 页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无流动性应对压力。在开放期内基于客户 集中度控制和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制,基金管理人在 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摆动定价、收取短期赎回 费和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 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第 103 页 共 147 页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因为受到经济周 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 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同时,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投资于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背 景下,受益于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业板相关股票,在 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险。 (2)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 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 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 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第 104 页 共 147 页 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 主要有由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由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 由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以及由 技术系统故障及操作失误造成的技术系统风险等。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 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较多,有时会出现价格较大波动,而且期权有到期日,不同的期权合约 又有不同的到期日, 若到期日当天没有做好行权准备, 期权合约就会作废,不再有任何价值。 此外,行权失败和交收违约也是股票期权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期权义务方无法在较首日备 齐足额资金或证券用于交收履约,会被判为交收违约并受罚,相应地,行权投资者就会面临 行权失败而失去交易机会。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 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 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 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 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 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5)投资创业板股票的风险 第 105 页 共 147 页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会因创业板发行、 上市等业务规则与主板、 中小企业板市场的相应规则不同而存在特有风险: 公司一般处于发展初期,经营历史较短,规模较小,经营稳定性相对较低,抵抗市场和行业 波动的能力相对较弱。此外,创业板上市公司使用的新技术的先进性与可靠性、新模式的适 用性和成熟度、新行业的市场容量和成长空间都有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上市 公司高增长的预期并不一定会实现,风险较主板大。 措施;深交所设立“退市整理期”和“退市整理版”,对即将终止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实行另 板揭示,不再与其他股票一起显示行情;专门针对创业板股票新增五类退市场景,设置快速 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因此与主板市场相比,可能导致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场景增 加,退市速度加快,可能导致退市后无法继续交易该公司股票,造成损失。 全适用,价值判断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产品或技术更新换代快,存在出现技术失败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标的和规模进行动态调整。 (6)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两年的期间,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可能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 赎回。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 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 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第 106 页 共 147 页 (7)基金上市交易后,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证券市场二级 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 可能出现本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 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8)自动清算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登记机构完成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确 认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相关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9)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战略配售,除战略配售外的股票投资部分可以以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战略配售股票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 战略配售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10)本基金采用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的部分,通常有一定限售期,因此,本基 金部分股票投资面临限售期内标的无法交易的风险。 (11)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主要风险 出借人在出借证券后,除与借入人协商一致可提前了结的情形外,其他情形无法在合约 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当委托人拟赎回安排与投资人策略安排之间存在期限偏离,或当 市场变化导致投资人员策略显著调整与前期合约期限安排不匹配时,可能存在由于出借证券 无法及时收回并变现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存在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证券到期不能按时或足额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 不能支付等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第 107 页 共 147 页 转融通出借收益按照证券当日收市后市值、融出日(或展期日)费率和实际出借天数计 算,因此可能面临证券市值波动、费率变动而导致的市场风险。 证券出借期间,如发生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 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终止上市等情况,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延迟了结的风 险。 对于指数型组合,当组合发生大额赎回或市场大幅波动时,存在由于转融通出借证券无 法提前了结并变现,单一股票占比被动上升而导致组合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投资者通过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利 润,这必然也放大了风险。投资者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 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如判断 失误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 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者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资格等,这些影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投资者也可能面临 由于自身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合同约定的担保要求,且未能及时补 充担保物,导致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 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 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融资和转融通业务具体实施过程中,在投资决策、交易等环节,可能面临由于操作人员 操作失误、系统不完善等原因引发的操作风险。 在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过程中,存在由于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组合合规指标超标且 无法进行调整的风险,以及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操纵价格、利益输送等法律合规风险。 第 108 页 共 147 页 (12)本基金认购的比例确认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募集期内实行限量销售,设定规模上限并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 若当日本基金达到规模上限,则该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存在部分确认的情况。 (13)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可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可能造成本基金资产 净值波动大于普通开放式基金的风险。 (1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 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 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 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 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第 109 页 共 147 页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 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 110 页 共 147 页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第 111 页 共 147 页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 112 页 共 147 页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第 113 页 共 147 页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第 114 页 共 147 页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第 115 页 共 147 页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 116 页 共 147 页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第 117 页 共 147 页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118 页 共 147 页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第 119 页 共 147 页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第 120 页 共 147 页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第 121 页 共 147 页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第 122 页 共 147 页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第 123 页 共 147 页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第 124 页 共 147 页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第 125 页 共 147 页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第 126 页 共 147 页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 127 页 共 147 页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 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128 页 共 147 页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设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第 129 页 共 147 页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次级债等)、货币市 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亦可在 封闭期内通过战略配售的方式进行股票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 次开放期开始前两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第 130 页 共 147 页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 投资于创业板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 为股票资产的 0%-5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 期开始前两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 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第 131 页 共 147 页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的 10%;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总市值的 20%;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 15%; 总市值的 30%;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 132 页 共 147 页 (1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封闭期内,本基金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 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9)、(13)、(14)、(1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 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第 133 页 共 147 页 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六)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第 134 页 共 147 页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第 135 页 共 147 页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并对传真件真实性及一致性负责。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第 136 页 共 147 页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处理。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原因,或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第 137 页 共 147 页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 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 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 138 页 共 147 页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第 139 页 共 147 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第 140 页 共 147 页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场外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场外投资者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对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 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为所有订阅电子对账单的场外投资者发送电子对账单。投资者 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 成电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电子对账单的场外投资者,敬 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 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 的查询和打印,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 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方式查询,详情请咨询相关场内销售机构。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如基金认/申购、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第 141 页 共 147 页 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 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订制等服务。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第 142 页 共 147 页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 143 页 共 147 页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2024 年 8 月 3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4 年中期报告》; (二)、2024 年 8 月 23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 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三)、2024 年 8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业银 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24 年 8 月 17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 平台基金转换等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五)、2024 年 7 月 2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民生 银行基金代收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六)、2024 年 7 月 19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七)、2024 年 6 月 26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八)、2024 年 5 月 25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九)、2024 年 5 月 15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 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十)、2024 年 4 月 29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通联支付网 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北京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上海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 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一)、2024 年 4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十二)、2024 年 4 月 13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第 144 页 共 147 页 (十三)、2024 年 3 月 29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 (十四)、2024 年 1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 (十五)、2023 年 11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 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平安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平安银行直联快捷支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 告》; (十六)、2023 年 11 月 1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七)、2023 年 10 月 25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八)、2023 年 9 月 28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145 页 共 147 页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 146 页 共 147 页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注册登记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关于申请募集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 147 页 共 147 页杠杆炒股怎么算